同德化工(002306)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面临投资者索赔

同德化工(002306)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面临投资者索赔

admin 2024-11-23 北京软文合集 1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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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山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3年9月1日-2024年1月29日期间买入,无论在2024年1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

  回顾同德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公司于2024年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72024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3号),经查明,同德化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同德化工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3年9月1日-2024年1月29日期间买入,无论在2024年1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登记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同德化工预处罚下发,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同德化工:于2023年9月1日-2024年1月29日期间买入,无论在2024年1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索赔、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索赔、索赔、天神娱乐索赔、索赔、索赔、索赔、延安必康索赔、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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