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规定,在2024年11月6日召开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
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汽车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及会员发起并遵守。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合规,公平竞争,共同推动汽车销售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觉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秉持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理念,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
(一)不得组织或参与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销量;分割销售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
(二)不得组织或参与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行为;
(三)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
(四)依法开展投资并购活动,避免“抢跑”行为。
如果实施经营者集中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达到申报标准,集中若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要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五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六条 加强自身经营合规管理和垄断法律风险防范,积极落实反垄断合规举措,维护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各环节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对涉嫌垄断的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倡导健全反垄断合规实质性审查工作机制。
第三章 规约的执行
第九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及会员应自觉遵守本规约,加强自律管理,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并对规约成员单位遵守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约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