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金融一线消息,今日发布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西安银行于 2024 年 9 月 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4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经查,你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资产负债表中“金融投资”科目下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2023 年年报披露已根据合规整改要求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工作。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郭军、行长梁邦海、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行长黄长松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经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上述警示函中所述问题的整改,未来将更加严格按照监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