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工作人员犯罪不当然影响用人单位民责认定

最高法司法解释:工作人员犯罪不当然影响用人单位民责认定

admin 2024-09-26 软文合集列表 64 次浏览 0个评论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犯罪时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范围。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制裁违法、救济权益、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澎湃新闻注意到,《解释》共计26条,其中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犯罪时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范围,依法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到填补。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刑事案件认定工作人员构成自然人犯罪后,因财产损失较大,存在被害人难以通过刑事追缴、退赔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为弥补损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以工作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第17条为此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前述负责人说,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明确工作人员自然人犯罪不当然影响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是工作人员个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由于责任主体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当然,如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则应依照民间借贷等相关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对用人单位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是明确只有工作人员的犯罪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行为,人民法院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该条规定是对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解释,其题中应有之义是,如果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则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来判令用人单位为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承担完全替代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虽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但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意志有关等因素,综合认定工作人员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违法行为。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刑事案件中追缴、退赔的关系。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民事判决的赔偿范围应扣除刑事判决退赔被害人损失部分。而论证过程中相对集中的意见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妨碍民事责任的认定,而且责任的认定与实际执行应予以区分。刑法第64条是关于对犯罪所得财物如何执行处理的规定,而并非就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关系的规定。因此,刑事判决追缴、退赔被害人损失不妨碍民事判决对于赔偿范围的认定。如果犯罪所得已在刑事案件中返还了被害人,可以在实际执行时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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