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加大续贷支持力度,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至中型企业

金融监管总局:加大续贷支持力度,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至中型企业

admin 2024-09-25 上海软文合集 47 次浏览 0个评论

9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

《通知》要求,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加强续期贷款风险管理、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

《通知》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此外,《通知》还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

在续贷支持力度上,《通知》指出,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在尽职免责方面,《通知》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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