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的一个小区里发生了这样一起意外,一户居民的家中着了火,灭火过程中,楼道里的两部电梯进了水,进而被损坏。那么,这笔维修电梯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家中起火的业主和小区的物业公司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物业工作人员说,当时,他们发现小区内一高层住户的家中发生了火情,于是连忙联系了房屋的业主李先生,同时拨打了 119 火警电话。
物业公司 朱经理:征得业主同意以后,我们保安人员去破门救火,发现着火点是业主家的客厅里面,火势还是比较大,然后灭火器作用不是特别大,这个时候消防救援大队已经来到了现场。
所幸,失火的家里没有人,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使用楼道内的消防栓灭了火。不过,由于短时间内用水量较大,虽然物业工作人员已经用防汛沙包围住了电梯口,做了一些保护措施,但单元楼里的两部电梯还是进了水,零部件被损坏。
物业公司 朱经理:为了业主的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当初我们是垫付了维修费用,恢复了两部梯保持正常运行。
事发后,无锡市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这起火灾事故作出了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李先生家中起火,他们报警灭火,电梯受损的维修费用,应该由李先生承担。
物业公司 朱经理:为了避免公共区的设施设备和业主家的财产受更大的损失而进行了抢险的过程。电梯受损的维修费用是应该由业主自己承担。但是当时业主觉得,火势比较小的时候就应该灭掉。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露: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收入只能用于公共支出,那么因为业主的原因,产生的费用应该由业主承担,但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救火以及防范电梯受损的过程当中处理不当,然后电梯也不是其自己弄坏的,所以就不愿意赔偿。
物业将业主告上法庭 要求支付电梯维修费
物业公司和业主李先生都认为,对方应该支付电梯维修的费用。双方沟通无果,物业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电梯维修费共计 5 万多元。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露: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第一就是物业公司报 119 火警的一个合理性,有没有必要性。业主认为就是说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过火面积不大,说明火势不大,物业公司完全可以自己进行灭火。
火灾事故认定书表明: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 20 平方米,主要造成客厅装修及客厅内物品过火烧损。在业主李先生看来,物业公司完全可以用灭火器自行控制住火情,避免产生损失。不过对此,物业公司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住户发生火灾,一旦控制不当导致火势扩大,会危及整个单元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公司有必要采取报火警等紧急避险措施。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露:物业公司认为火灾发生在室内,仅凭室外的情况是无法判断室内的火灾情况的,所以他在此情况下报了火警,最后就是在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的合力下才把火灾扑灭,过火面积不代表火势就不够大。
法官介绍,本案中,案涉房屋发生火灾,可能会导致本楼层甚至是本单元楼业主的人身及财产产生损害。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及时联系消防部门灭火,这是为了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及业主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害,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构成紧急避险。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火灾因案涉房屋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业主李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具有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露:在发火灾的情况下报火警是一个合理的措施,是为了维护包括我们本案业主在内的整个单元楼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属于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业主室内的一个拖线板插座产生的线路故障,引发的一个火灾,灭火产生的损失,产生的费用应该是由业主来承担的。
此外,业主李先生还认为,物业公司在灭火过程中防护不当,这才导致两部电梯涉水损坏,物业公司应该为此担责。而物业公司认为,工作人员在现场用防汛沙包围住电梯门口阻挡水流,并断电松闸停运电梯,虽然依然有水流入电梯井导致电梯受损,但这是难以避免的,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露:第二个争议焦点就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于电梯的保护措施不够恰当,就是没有避免电梯发生的损失。物业公司认为在发现火灾之后,联系了电梯维修专员来现场对电梯采取紧急措施,难以避免电梯积水的情况。
那么,原被告各自的说法哪一方在理呢?办案法官前往案发小区,查看电梯与起火房屋的位置情况。
法官说,灭火时需要用水量较大,且水压较高,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是很难完全防止电梯井进水的。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后,及时联系了消防员、电梯维保员,并使用沙包围在电梯口以避免电梯受损,不存在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业主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 5 万多元。
法官提醒,居民一定要注意家中的用电安全,不要私搭电线、不要给电瓶车充电,同时也要及时对老化的线路进行维修更换,避免引发火情、给自己及周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露:在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注意用电安全,如果说因为我们业主私搭电线,然后自己违规对电瓶车进行充电,引发的火灾,对自己产生损失之外,我们还要对因此造成的其他业主的财产及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