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造谣首批坐上衡阳摩天轮被行政处罚:“吹牛权”的边界需要审慎厘定

【评论】造谣首批坐上衡阳摩天轮被行政处罚:“吹牛权”的边界需要审慎厘定

admin 2024-09-11 北京软文合集 36 次浏览 0个评论

文|  杨卫华

据报道,近日,网民周某因在某APP上图文并茂地“吹牛”,说自己是第一批坐上衡阳摩天轮的人,被当地警方认定为谣言,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给予行政处罚,还作为整治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这是一起由“吹牛”引发的小案件,但见微知著,隐含的道理,不可不察。

要知道“吹牛不犯法”这句俗语是有其合理性的。我国宪法保障百姓言论自由。这种言论自由不仅表现为百姓可以实话实说,也表现为百姓可以吹吹牛皮。法律并不要求百姓张嘴说话前必须查证属实,不得有任何不实之词。这种要求等于让百姓道路以目、彻底闭嘴。在这层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百姓是有受法律保护的“吹牛权”的。这不仅关系到国家法治,也关系到百姓幸福。吹牛确实有悖诚信,但一个连吹牛都被禁止的社会,百姓怎么开心生活呢?

不过,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吹牛权”的边界确实需要重新勘定。从传播学的角度上讲,前现代的百姓吹牛多依赖于小范围的人际传播。就算牛皮吹得震天响,它对整个社会或者他人的影响力往往极其有限,法律根本用不着过多干预。

今天则完全不同。网络的普及带来了话语权的分散。借助网络,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能获得极大的话语权和极强的传播力。在这种技术便利下,吹牛不打草稿的后果很可能是灾难性的,对个人可能造成网暴,对社会可能就是谣言。因此,法律加强对网上吹牛行为的管理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评论】造谣首批坐上衡阳摩天轮被行政处罚:“吹牛权”的边界需要审慎厘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给予治安处罚。据此,吹牛是否犯法,重点是查明吹牛有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

以本案为例,周某是否应该治安处罚?警方的理由是周某吹牛的言论被网友大量转发,造成摩天轮现场大排长龙,扰乱了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就需要具体分析周某网上言论的阅读转发量、摩天轮现场排队混乱程度,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方面的证据缺一不可。

这里的最为关键的点在于因果关系,即现场排队的混乱是不是由周某网上言论必然引起的?从哲学的角度上讲,因果关系的成立起码要具备历时性、关联性和排他性三个要素。也就说警方要证明:现场排队的混乱出现在周某网上言论被大量转发之后,新增现场排队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受周某网上言论的影响而来,现场排队混乱的原因排除了管理不善等其他因素。要证明这么多点,警方取证的道路其实非常漫长。

如此详列举证要点,是希望警方在处理此类吹牛犯法案件时能够保持审慎态度,切莫粗暴执法一罚了之,因为“吹牛权”当然需要加强管理,但它毕竟渊源于宪法,不可等闲视之。

(作者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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