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市监公布消防器材违法案例:仓储中心伪造灭火器生产日期

宁夏市监公布消防器材违法案例:仓储中心伪造灭火器生产日期

admin 2024-08-27 北京软文合集 399 次浏览 0个评论

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五起消防器材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包括伪造生产日期、消防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冒充合格产品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监厅表示,近年来,该厅主动履行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持续净化全区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

消防器材仓储中心销售伪造灭火器生产日期

2023年7月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平罗县科安消防器材仓储中心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放4具标注出厂日期为2023年7月的“海宝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为MFZ/ABC3)”。经调查,科安消防器材仓储中心于2023年6月30日凌晨从宁夏永宁海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海宝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为MFZ/ABC3)”100具,构成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

科安消防器材仓储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平罗县科安消防器材仓储中心停止销售上述伪造生产日期的灭火器,并对科安消防器材仓储中心作出罚没款5172元的行政处罚。

劳保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安全的标准的安全带

2023年9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治强劳保批发部经营的安全带进行抽检(规格型号为“区域限制 一般型Q-Y”、生产厂家为山东惠民汉威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已移交属地查处>),经检验,该安全带制造商提供的信息、零部件系带制造商提供的信息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治强劳保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治强劳保批发部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安全带6个、罚没款1470元的行政处罚。

一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的消防水带

2023年9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宁夏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检(规格型号为“φ50”、生产厂家为宝鸡市秦龙消防水带有限公司<已移交属地查处>)。经检验,该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结果为附着强度不合格。

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3卷、罚没款4236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器材部销售不符合安全的标准的消防水带

2023年9月1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匠心隐成消防器材部经营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检(规格型号为8-65-25、生产厂家为高邮市顺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移交属地查处>)。经检测,该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结果为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不合格。

匠心隐成消防器材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匠心隐成消防器材部作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3卷、罚没款4540元的行政处罚。

海原县老城区廷珍消防器材店以不合格灭火毯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0月16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消防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HBJC/FZ20230907009),显示海原县老城区廷珍消防器材店销售的灭火毯经抽样检验(规格型号:1500*1500、生产厂家为河北省武强县继开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已移交属地查处>),所检项目中外观与结构、标志项目不符合XF1205-2014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没款187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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