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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

admin 2024-08-27 07:04:01 362
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摘要: ...

  延宕20多年的“知假买假”索赔纠纷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得到规范。在公开征求意见近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1日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代购人责任、标签瑕疵认定、“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关注 1

  综合多个因素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药品管理法也有相似规定。

  实践中,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后索赔的争议已持续多年。

  《解释》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对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购买,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关注 2

  避免不当加重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责任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密切。他们生产销售没有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主要依据各省份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为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责任,《解释》特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应当以食品是否符合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为依据,而应当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

  最高法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多是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最高法表示,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有不同规定。在明确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责任,能够较好兼顾保护食品安全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合法权益。

  关注 3

  代购者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区分不同情况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那么,针对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于代购者呢?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代购者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区分代购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如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代购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而以代购为业的代购者属于经营者,《解释》对此作出规定,代购者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代购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解释》明确,代购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也就是说,代购者不能向生产者寻求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该负责人解释。

  如果代购者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解释》规定,其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 解读

  “有限”支持“知假买假”会影响惩罚食药违法吗?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毓莹看来,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知假买假”现象。

  2013年,针对我国当时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毓莹介绍,司法解释第三条使用“购买者”这一表述,明确了无论“知假买假”者主观意图为何,只要其行为外观是购买者,就可以支持其权利主张。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指出,如果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一律不予支持,将难以发挥该制度在打击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作用;但如果一律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则可能助长恶意高额索赔和违法索赔行为。

  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复杂且隐蔽,很难判断。对此,《解释》坚持以“合理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对“知假买假”者,《解释》明确,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后请求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提出,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

  “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范围’这一标准之下,由办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能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王毓莹认为。

  对“知假买假”者的“有限”支持,是否意味着违法生产经营者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已考虑到这一问题。食品药品市场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在依法判决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同时,还会将违法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者,让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不起违法成本,以铲除滋生违法行为的土壤。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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